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1982〕政联字8号
1982年11月25日
(已失效,被2009年新的规定代替)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各总部、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按照军队和地方政法机关要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共同对敌的原则,现对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当场抓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拘留,移交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
二、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部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地方公安机关配合;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对犯罪分子,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研究,通盘考虑,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别由地方、军队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三、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上作案,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保卫部门拘留,提请有关部门办理退役手续后,移交有 关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依法应当追诉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处理。
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2010)
附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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