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基层院办理行政检察案件检察官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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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办理行政检察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案件受理】
  1.对拟依职权受理的案件提出意见;
  【案件审查】
   2.决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决定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办理;
  3.提出自行回避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对本案其他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并案审查;
  5.决定调取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正卷;提出调取案件副卷的意见;
  6.提出报请上级院办理本院已受理案件的意见;
  7.提出书面听取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人员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
  8.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9.提出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的意见;
  10.决定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11.提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意见;
  12.决定查询、调取、复制其他证据材料;
  13.提出组织案件公开听证,对公开听证活动直播或者录播的意见;
  14.提出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或者根据上级院指令、外地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开展调查工作的意见;
  15.提出对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核实的意见;
  16.决定召开专家论证会;
  17.提出对案件中止审查的意见;决定对案件恢复审查;
  18.提出扣除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办案期限的审查意见;提出延长审查期限的意见;
  19.提出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意见;
  20.提出不开展行政争议化解或终结行政争议化解的意见;
  21.提出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的意见;
  22.提出指派司法警察协助办案的意见;
  【案件处理】
  23.决定对案件终结审查;
  24.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报请上级院处理的意见;
  25.提出审违监督、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意见;
  26.决定将依申请监督案件的处理结果告知控申部门;
  27.提出对检察监督案件法院处理结果的审查意见;
  28.决定补正法律文书中的笔误;
  【专项案件】
  29.落实上级机关对案件的指示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其他】
  30.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履行监督职责;
  31.提出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意见;
  32.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3.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34.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本院部门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2.对需要向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3.决定听取检察官汇报办案情况;
  4.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5.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
  6.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案件受理】
  1.决定依职权受理案件;
  【案件审查】
  2.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3.决定组建检察官办案组,指定主办检察官;
  4.指令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5.决定调取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副卷;
  6.决定报请上级院办理本院已受理的案件;
  7.决定书面听取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人员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
  8.决定是否调取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9.决定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
  10.决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11.决定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根据上级院指令或外地人民检察院委托,决定开展调查工作;
  12.决定组织案件公开听证;决定公开听证活动直播或者录播;
  13.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14.决定案件中止审查;
  15.决定扣除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办案期限;决定延长办案期限;
  16.决定不开展行政争议化解或终结行政争议化解;
  17.决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
  18.决定指派司法警察协助办案;
  【案件处理】
   19.决定对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提请抗诉;
   20.对检察监督案件法院处理结果做出审查决定
  21.决定部门负责人报请决定的案件;
  【其他】
  22.决定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23.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4.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25.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26.决定回复法院对检察监督行为提出的书面异议;
  27.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8.决定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29.对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0.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3.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4.对刑行交叉的行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5.决定移送重大犯罪线索;
  6.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决定撤回或变更本院作出的决定;
  8.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9.决定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
  10.决定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通报行政诉讼监督情况,向党委、人大报告行政检察工作;
  11.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2.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