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基层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官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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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线索管理】
  1.审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提出自办、移送的意见;
  【初步调查】
  2.提出立案前初步调查工作方案的意见;
  3.提出立案前采取取样、检测、检查、勘验,查询、询问,先行登记保存,要求说明情况,委托监测、检测、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咨询专家意见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调查方式的意见;
  【立案】
  4.提出立案、不立案的意见;
  5.在以事立案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确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的意见;
  6.对拟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跨区划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出组建检察官办案组的意见;
  【回避】
  7.对自行回避提出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调查】
  8.提出调查工作方案;决定委托调查;
  9.决定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
  10.决定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
  11.决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2.决定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13.决定勘验物证、现场;
  14.决定磋商;
  15.提出查询、先行登记保存、要求说明情况,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的意见;
  16.提出赴境外、省外调查取证的意见;
  17.提出组织听证会的意见;
  18.提出调用法警、检察技术人员配合办案的意见;
  【调查终结】
  19.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提出终结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发布公告等意见;
  【诉前程序】
  20.决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告;
  21.决定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采取宣告方式送达《检察建议书》;
  22.提出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的意见;
  23.对完成诉前程序并跟进调查的案件,提出终结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处理等意见;
  【提起诉讼】
  24.提出延长审查起诉的意见;
  25.提出审查起诉的意见;
  26.提出撤回起诉、变更诉讼请求的意见;
  27.提出调解的意见;
  28.提出上诉的意见;
  【支持起诉】
  29.提出支持起诉、撤回支持起诉的意见;
  【其他】
   30.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决定向上级院报送备案;
  31.提出向其他办案单位、部门移送线索、案件的意见;
  32.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3.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出向上级院请示的意见;
  3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3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36.主办检察官对办案组办理的案件行使上述检察官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1.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2.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3.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线索管理】
   1.决定对线索调查核实;决定向其他办案单位移送案件线索;
  【管理案件】
  2.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决定办案组的组成人员及主办检察官;
  【初步调查】
  3.决定立案前初步调查方案;
  4.决定立案前采取取样、检测、检查、勘验,查询、询问,先行登记保存,要求说明情况,委托监测、检测、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咨询专家意见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调查方式;
  【立案】
   5.决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不立案;
   6.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不立案提出审核意见;
   7.决定在以事立案的公益诉讼案件中确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
  【调查】
  8.决定调查工作方案;
  9.决定查询、先行登记保存、要求说明情况,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
  10.决定赴省外调查收集证据;
  11.决定听证;
  12.决定调用法警、检察技术人员配合办案;
   【调查终结】
   13.提出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的审核意见;
   14.决定中止审查、恢复审查;
   15.决定终结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处理;
  【提起诉讼】
  16.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17.决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回起诉;
  18.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的审核意见;
  19.决定支持起诉、撤回支持起诉;
  【其他】
  20.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21.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2.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23.决定向其他办案单位、部门移送案件;
  24.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25.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26.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27.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8.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不立案;
  3.决定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
  4.决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上诉等;
  5.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6.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7.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8.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9.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