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基层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职权)


首页>>职权清单>>正文


通知一】【通知二】【说明


刑事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 刑事执行案件 侦办职务犯罪案件
涉未成年人案件 控告申诉案件 法律政策研究 案件管理
民事检察案件 行政检察案件 公益诉讼检察案件  

基层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控告案件】
  2.决定对突发信访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受理分流控告、申诉、司法救助、国家赔偿等案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控告、举报,报市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4.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认为原处理决定错误的,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控告或者举报,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6.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对可能存在错误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的意见;
  【司法救助案件】
  7.决定对救助申请人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8.决定对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支持;对给予司法救助的金额、方式等提出审查意见;
  【国家赔偿案件】
  9.对国家赔偿类案件是否立案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对国家赔偿类案件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者重新鉴定;
  11.提出给予国家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等意见;
  12.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是否提请抗诉提出审查意见;
  13.对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报请市院审查的意见;
  【终结案件】
  14.提出启动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终结程序的意见;
  【律师参与案件】
  15.决定邀请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控告申诉赔偿类事项进行评析;
  【其他】
  16.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7.提出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意见;
  18.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19.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提出审查意见;
  20.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1.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2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将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5.决定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
  【监督案件】
  6.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7.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8.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控告案件】
  2.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司法救助案件】
  4.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金额、方式;
  【国家赔偿案件】
  5.对国家赔偿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终结案件】
  6.决定对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不予终结;
  【其他】
  7.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8.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9.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10.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1.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12.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3.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下列职权由检察长行使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纠正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
  3.对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决定将拟终结的案件报请上级院决定;
  5.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6.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8.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9.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0.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