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单行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没有涉证明文件的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自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除增设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增加了“会计”“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为主体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条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列举中介组织,明确本条适用范围,对从事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适用本条作了明确;二是增加一档刑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所涉情形作了明确列举;三是调整对中介组织人员受贿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中介组织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妨碍了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企业的有效管理,有可能造成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损失,甚至危及不特定人员生命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虚假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是指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书、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虚假证明文件”,根据202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1)故意伪造的;(2)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3)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4)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5)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6)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评价结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对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无主观故意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2022年《生产安全解释(二)》第7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3)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4)两年内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2023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2)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的规定: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231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形,但该解释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不再适用,新的规定并没有涉及本罪的内容。
根据2022年《生产安全解释(二)》第9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该中介组织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仍故意提供。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情节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单位也能成为犯罪主体;伪证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不包括单位。
2、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行为表现不同。本罪的行为发生在公司、企业申请登记或公司、企业经营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伪证罪的行为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
(三)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几者的共同点在于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区别主要是: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为与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有关的证明文件;后两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后二罪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其中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单位也能成为犯罪主体;后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包括单位。
(四)本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界限。
如果有关公司、企业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串通,由中介组织员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而后公司、企业又根据该证明文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此时有关公司、企业与中介组织人员之间已经形成共同犯罪关系。但鉴于立法已专门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因此该公司、企业和中介组织人员,应分别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2022年《生产安全解释(二)》第7条第2款的规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3)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该《解释》第7条第3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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