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原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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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单行刑法作出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自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除增设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增加了“会计”“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为主体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条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列举中介组织,明确本条适用范围,对从事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适用本条作了明确;二是给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一档刑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所涉情形作了明确列举;三是调整对中介组织人员受贿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中介组织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妨碍了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企业的有效管理,有可能造成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损失,甚至危及不特定人员生命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是指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书、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人员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的,对之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重大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且该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202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3款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解释》第8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等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2009年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证法施行以来,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的规定: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22年《生产安全解释(二)》第9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该中介组织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界限
  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是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后者则是出于故意,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前者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后者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