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造谣惑众罪


首页>>刑法罪名>>正文


刑法条文】【相关解释】【相关案例】【相关实务】【地方规定

 

  一、概念及特征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人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日废止)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作调整。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五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将原条文的两款合并为一款,并废除了死刑。主要是考虑到,战时造谣惑众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是勾结敌人造谣惑众,而战时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性质是投敌叛变,行为人主观上有投敌变节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敌效劳的叛变行为,可以投敌叛变罪论处。此外,取消死刑后,本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相比,仍能够体现军法从严的精神。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我军是人民的军队,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军区别于其他军队的优势所在。在战场上适时做好战斗动员和宣传鼓动工作,对于激励官兵的战斗意志,鼓舞部队士气,稳定军心,有重要的作用。军人战时造谣惑众的行为,造成官兵思想混乱,情绪动荡,士气低落,斗志涣散,破坏了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最终将导致军心动摇,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战时”,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行为人自己编造虚假的情况,在部队中散布,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所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而且是与作战有直接关系的,如夸大敌人的兵力和装备优势,虚构敌方的战绩和对我方不利的战况等。行为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私下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或其他途径散布。只要是将谣言让他人知道,均属于散布谣言。
  动摇军心是造谣惑众的内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制造并散布的谣言足以动摇军心,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动摇军心的实际后果,如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等,均属于造谣惑众,动摇军心。
  如果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确属实情,即使对我军不利,也不宜认定为造谣。如涉及泄露军事秘密,可依法以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如果是行为人将道听途说的内容不负责任地又向他人散布,不能认定为造谣。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13年2月26日《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应予立案。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参加作战的军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怯战、厌战,通过造谣惑众,达到躲避战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评、处分,或未能评功受奖,通过造谣惑众,达到泄愤、报复。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目的,或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军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构成本罪。对于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当成造谣惑众的行为加以追究。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也不应视为犯罪。
  (二)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将编造的谣言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三)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谣言。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四)本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界限
  两罪发生的时间都是在战时,客观上都有造谣惑众,动摇或扰乱军心的行为,主要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军人,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犯罪主体为非军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指挥人员造谣惑众的;谣言散布范围广泛的;谣言内容煽动性大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多人逃亡等严重后果的等。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谣惑众造成部队军心涣散、部队怯战、厌战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