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传、假传军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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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单行刑法作出的规定。《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日废止)第十八条规定:“故意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吸收谎报军情、假传军令犯罪的基础上,1997年《刑法》增加了隐瞒军情、拒传军令的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军令是部队执行军事任务的依据,保证准确、及时地传递军令,是争取作战胜利的必要条件。拒传、假传军令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各级首长对部队的指挥,破坏作战指挥秩序,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令。
  “军令”,是指与部队军事行动有关的命令,如人员配备,部队设防,担负的战备任务,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受领作战任务,部队开进、集结,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战斗编成,协同计划,保障方案等命令。
  (二)客观要件
  拒传、假传军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传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拒传军令”,是指有条件传递军令而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军令。如果确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如联络中断等,无法及时传递军令,不能认为是拒传军令。
  “假传军令”,是指故意传递虚假的军令。假传的军令既可以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的,也可以是篡改真实的军令;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编造或者篡改的,也可以是行为人明知别人编造或者篡改后自己仍然予以传递的。
  拒传军令是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假传军令是作为的行为方式。拒传军令和假传军令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实施,即拒绝传递真实军令的同时反而故意传递虚假的军令。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2013年2月26日《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2)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3)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5)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犯拒传军令罪的,主要是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如通信、机要人员等,其他军人由于职责上没有传递军令的义务,所以一般不能构成拒传军令罪。假传军令罪由于在客观方面任何人都可能虚构军令并加以传递,所以其犯罪主体并不限于特定的人员,除了与拒传军令罪相同的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外,其他军人也可以成为假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拒传、虚传军令的行为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于因过失而错传命令,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对作战危害十分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玩忽军事职守罪惩处。
  二、认定
  (一)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表现不同。假传军令罪是行为人传达或发布经过伪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现为积极的行为,战时违抗命令罪则是拒不执行上级的作战命令,一般表现为不作为;拒传军令罪,也表现为不作为,即拒绝达军事命令。但拒传军令罪的行为人拒绝的是对军事命令的传达,而战时违抗命令罪拒绝的是对军事命令的执行。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负有传达命令职责和发布命令职权的军职人员;违抗作战令罪的主体,是接受命令的下级部属人员。
  (二)区分假传军令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方面不同。假传军令罪编发虚假命令,其目的在于破坏作战部署,但从后果看,当然有涣散部队斗志的情况发生;战时造谣惑众罪往往是行为人在作战能力和作战结果上,夸大敌人贬低自己,目的在于动摇军心。
  2、主体方面不同。假传军令罪的主体一般是参战人员中负有传达命令职责和发布命令职权的人,是军人中的特殊主体;战时造谣惑众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参战人员的军职人员,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等。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