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徇私舞弊罪


首页>>刑法罪名>>正文


刑法条文】【相关解释】【相关案例】【相关实务】【地方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附属刑法作出的规定。1989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对商检徇私舞弊罪和检徇失职罪作出专门规定,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为了满足私情、私利,在从事相关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徇私舞弊,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药品监管渎职罪,同时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受贿赂并渎职的认定: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有可能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等后果,仍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有的是为了获取私利;有的是为了讨好上级;有的是为了女色等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如果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为其伪造检验结果,帮助进行走私的,则又触犯走私罪,对之应择重罪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二、认定
  本罪与商检失职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商检失职罪则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希望或者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则属明知,如果为了徇私,应以本罪论处。反之如果出于过失,虽知道被检商品有可能不合格并因此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根据进出口双方的品质、信誉等各种因素,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严重后果的,应以商检失职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