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附属刑法作出的规定。1989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对商检徇私舞弊罪和检徇失职罪作出专门规定,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既包括擅离职守的不履行,又包括虽在工作岗位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错误的措施等。
“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是指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不作检验,或者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
“延误检验出证”,是指虽然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检验出具结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检验出证的期限。此时,只要超出了时间,不论其检验结果是否出错,都可能构成本罪。
“错误出证”,是指对应检商品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检验结果证明内容错误,与被检商品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如把合格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又检验成合格等。既可以是检验的全部内容不符合事实,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如规格、数量、包装等不符合事实。
本罪系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
“重大损失”,一般是致使国家或者个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致使违禁物品进口的;严重损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影响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等等。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药品监管渎职罪,同时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受贿赂并渎职的认定: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有可能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应当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本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则是出于过失,商检徇私舞弊罪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虽知道被检商品有可能不合格并因此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根据进出口双方的品质、信誉等各种因素,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严重后果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希望或者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则属明知,如果为了徇私,应以商检徇私舞弊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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