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社会上组织淫秽表演对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表演者,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组织”,是指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当众进行表演。所谓当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或者采用网络直播方式进行等。
“淫秽表演”,是指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动作表演,如裸体展露、裸体表现性情欲、性欲的各种形态、动作、摸拟性动作等。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08年6月25日发布2017年4月27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2)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3)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4)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非表演者。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老板等;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直播网站的运营者或利用者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组织传播。
实践中,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营利,但本罪并不以此为构罪要件。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是组织内容不同。本罪组织的是淫秽表演,属于现场表演;而后罪组织的内容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而且在本罪中如果没有组织行为,仅淫秽表演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在后罪中,若没有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仍然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淫秽表演的同时,往往为了增强演出效果,配之以音乐、灯光或画面,而这些画面、音乐往往属于淫秽音像制品,因此,行为人在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同时,又构成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由于二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依牵连犯处断原则,应从一重罪从重处断,但二罪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宜以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断,并可考虑适用组织淫秽表演罪“情节严重”情形的法定刑幅度。
(二)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聚集男女多人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由于聚众淫乱也可以出现于公开场合,而本罪在客观形式上也可以表现为男女多人公然在一起进行性交展示等淫乱活动,且两罪都具有组织性质,因而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聚众淫乱罪尽管可以发生于公开场合,但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不在于进行表演供他人观赏,而在于行为人以及参加淫乱活动的人自己的某种精神上的满足,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中除进行性淫乱行为以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脱衣舞、裸体舞表演;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常伴有脱衣、裸体行为,但这种行为主要在于为淫乱服务,行为内容主要是男女性交以及其他有关淫秽下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追究淫秽表演的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对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罚;聚众淫乱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另外,本罪中组织者往往并不直接参与淫秽表演,而在聚众淫乱罪中,首要分子一般直接参与淫乱活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他人进行淫乱活动的同时又组织他人进行观看的,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虽有两个犯意,但一般认为只构成一个组织淫秽表演罪,因为,若将聚众淫乱的行为单独抽出,组织淫秽表演中,仅有组织观众的行为无以成立犯罪,而即使没有组织观众观看的行为,则行为人已单独地构成聚众淫乱罪,结合两方面考虑,宜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组织淫秽表演;虽然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观看淫秽表演的,等等。
【司法疑难解析】
1.对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应当适用组织淫秽表演罪。实务刑法评注认为,对此种行为不宜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组织者宜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分析如下:
(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即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无论是有形载体,还是无形载体都必须具有可再现性而网络淫秽视频聊天采取的是实时视频信息传输的模式,淫秽视频信息不能保存在服务器硬盘中,也不能够在事后再现,随案移送的光盘中记录的视频信息仅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的视频文件,并不代表其原始的存在形态。因此,网络淫秽视频聊天并非以淫秽物品的形式存在,而仅仅是以视频流的形式存在。
(2)即使将视频流理解为淫秽物品,也存在量化的困根。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方可构成传播秽物品牟,传播淫秽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方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就对视频流的量化提出了要求,而视频流的化难以操作。而且,这还要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制下视频,会造成取证困难,难以据此定罪量刑。
(3)将网络秽视频聊天的行为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会导致刑法适用的混乱。网络淫秽视频聊天,传播的仅仅是视频流,如果将此认定为传播淫秽视频,则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也应当在传播淫秽视频,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刑法实际上是专门规定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那么,司法实践中,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像制品的行为实际上同时触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这明显同司法实践的做法不符。
(4)网络秽视频聊天的行为也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聚众乱罪主要表现为群奸群宿、跳裸体舞或进行性交以外的他性变态活动,如鸡奸、兽奸。可见,聚众淫乱以多人进行身体之间有接触的性行为或变相性行为为前提。而网络淫秽视频聊天的行为不符合这特性。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确实未明确规定聚众淫乱以身体接触为前提但是,从民众的通常认识出发,“淫乱活动”应当理解为有身体接触,虚拟空间中的聚众裸聊由于未发生身体接触,解释为“淫乱”,似不符合民众的一般预期。而且,就处罚力度而言,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适用组织淫秽表演罪似更能加大惩治力度。因此,聚众裸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更为合适。
(5)对组织者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免费会议厅形式的淫秽视频聊天中,存在多个人员角色:建设者,开设会议室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且往往根据会议室的大小不同而费用有所区分;管理员,建设者不一定是管理员,很多情况下建设者不是管理员,而是由其他人管理;主持人,负责在会议室内主持活动,管理员不一定是主持人(也可能不存在主持人);参与者。经研究认为建设者、管理员主持人都应当认定为网络淫秽视频聊天的组织者,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
此外:(1)对付费单聊形式的网络淫秽视频聊天应当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在付费单聊形式的网络淫秽视频聊天中,存在如下人员角色:组织者,其建设视频聊天网站(通常位于境外),从手机支付中收取费用;观看者,其通过手机注册付费,可以付费购买“鲜花”“春药糖”等物品;表演者,其与观看者聊天,根据观看者赠送其“鲜花”“春药糖”等物品的数量从组织者提取费用。经研究认为,对于组织者应当依据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主要理由同上。(2)对两个特定网民之间的私密性淫秽视频聊天不宜以犯罪论处。该种形式的网络淫秽视频聊天其通常是夫妻之间、男女朋友、熟悉网友之间为寻求刺激而进行的行为,不存在特定的组织者,不能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也不宜依据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3)对诈骗形式的网络淫秽视频聊天应当以诈骗等犯罪论处。对于冒充色情视频聊天网站,骗取用户通过手机注册收费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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