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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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1979 年《刑法》未规定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但其第一百零二条针对以反革命为目的,“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行为规定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法律、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渊源效力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对法律、行政法规不满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予以反映或者在制定、修订期间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候正常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是,法律、法规一旦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所有的公民、单位、社会团体包括政党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凡通过非法的手段,意图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都属于对国家管理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律”,本罪中仅指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根据《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根据《宪法》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是指规定和调整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等。
  “行政法规”,根据《宪法》规定由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等。
  煽动暴力抗拒已经颁布尚未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也能构成本罪。如某人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不满,在看到报纸发布的法律条文后即煽动群众,该法一且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实施,即属此种情形。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煽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煽惑、鼓动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群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煽动的对象至少是三人,否则不构成本罪。
  “暴力抗拒”,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并公然对抗和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3年7月19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具有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即行为人实施煽动行为,其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蛊惑人心,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认定
  (一)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二是煽动的内容不同;三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应按想像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以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为: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和民族闭结,二者煽动的内容不同,三是主观力而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应按想像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以煽动民族仇恨、武族歧视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指:(1)妨碍了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所煽动的暴力行为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3)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