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分裂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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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将颠覆政府与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分开予以规定,并将分裂国家罪排在仅次于背叛国家罪之后,以加大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的惩治;删去“阴谋”二字,并对其他罪状作了调整,以使表述更为准确;对分裂国家犯罪区分“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分别量刑,并对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单独规定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员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统一是我国各族人员的共同希望,是祖国繁荣、富强的根本保证。但亦有一小撮势力仍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大肆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如“台独”分裂势力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把台湾地区从祖国的领土中分裂出云,达赖集团亦企图策动“西藏独立”。对此必须予以严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煽动、挑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只要行为人进行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宗旨的煽动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行为,都应属于本条规定的煽动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根据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实施上述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煽动的行为有可能产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后果仍故意为之。
  二、认定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二者侵犯的客体和主观目的都是相同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分裂国家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2、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也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3、犯罪主体有所区别。本罪行为人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分裂国家罪的行为人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二)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二者煽动行为,方式基本相同,而且同属一类犯罪,区别主要是:
  1、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
  2、故意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
  2、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
  3、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三、处罚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境外”、“勾结”的具体含义参见背叛国家罪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