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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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如果一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显得过重。为此,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增设了本条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同时也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谓的“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建筑物”相对易于认定,对于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高空”,应当根据本罪的立法目的,参照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案件实际情况,准确认定“高空”。
  1、从立法目的上看,《刑法》增设高空抛物罪主要是为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致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作为抛物场所理解的“高空”,对行为危害性的影响应与“建筑物”具有相当性。如果抛物地点与被抛掷物品的落点之间不具有一定的高度落差,则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一般难以达到入罪要求,从而没有进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从相关安全管理规范上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86)(消)字41号】第四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3608-93)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高处作业的范围较为广泛,如在2米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的抛物行为较为复杂,上述管理规范的内容,为判断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供了一定参照,但均难以作为认定“高空”的唯一依据。司法实践中,既要避免无视抛物的实际高度,单纯以危害结果入罪,使高空的认定过于抽象,违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也要注意防止仅依据“高度“认定高空的“唯高度论”,机械适用该罪、不当扩大打击范围。
  “抛掷”,是指人为地投、扔、丢弃等。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主要区别点在于物体下落的作用力不同,高空抛物是基于人力而产生的物体下落情形,而高空坠物是基于自然力产生的物体下落情形。凡是基于自然力而产生的物体下落,行为人的行为均不能被评价为高空抛物。
  “物品”是指有形物,无形物不可以成为抛掷行为的对象。而且对有形物的范围也需要进行限定,高空抛物行为之所以能够造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归根结底是因为该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基于这种行为的危险才会造成对公共秩序的损害。而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是物品势能转化为动能的危险。基于空气阻力的存在,对于一些下落过程不会具有较大动能的物品,例如羽毛、单片纸巾等,就不应当纳入高空抛物罪中的物品所涵盖的范围。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构成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对情节进行整体评价,应当从所抛物品的种类、行为人所处建筑物的高度、地面环境、抛物次数甚至是抛物的动机、造成的实际危害或者危害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实质的、综合的判断。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因为过失行为,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认定
  应注意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高空抛物,并不是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一律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高空抛物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不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即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不宜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名。但是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例如:明知楼下人群密集仍然从高空抛掷出很多石块,也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因此,对于确实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案件,特别是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的,适用高空抛物罪难以罚当其罪,可以视情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