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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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违反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对于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考试制度造成了严重侵害。在严厉打击组织作弊行为时,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也必须依法予以惩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由国家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
  根据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设定依据是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属于法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征求意见的复函》的规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非法出售”,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试题和答案。
  “非法提供”,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试题和答案。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提供试题、答案的对象不限于组织作弊的团伙或个人,也包括参加考试的人员及其亲友,这一点不同于第二款规定的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当然,如果试题本身错误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完全或者较大程度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符合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可以以相应罪名处理。
  该《解释》第9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该《解释》第11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2019年《考试解释》第8条的规定: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目的是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即行为人明知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仍故意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对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根据2019年《考试解释》第5条的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第12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该《解释》第13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