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8〕109号
2018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陕刑他178号《关于被告人××、××组织考试作弊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设定依据是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属于法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于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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