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单行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自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1997年《刑法》将犯罪主体由“公司”调整为“公司、企业”,将“公司财产”相应调整为“公司、企业财产”,将“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调整为“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具体为清算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结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企业的所有财产。可见,清算活动与公司、企业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企业破产或解散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并规定清算组的组成和具体的清算活动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相条件进行。行为人如果在清算组进行清算期间,为了隐匿财产而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公司、企业债务尚未清偿之前私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失去真实的、客观的依据,给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增加难度,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对公司、企业财产的清理,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由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
关于清算组的组成,根据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隐匿财产”,即采取各种方式隐匿、转移、私藏公司、企业的财产,并隐瞒不报,如将公司存款从甲银行转入乙银行另立帐户,秘密隐藏。隐匿既可以是资金,亦可以是机器设备、生产成品等实物。
“资产负债表”,又称资产负债平衡表,是指会计定期核算时以货币形式反映,表示公司、企业一定时期内财产的总体构成状况即公司、企业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的报表。其以左右平衡式帐户列示出借方又称资产方与贷方即负债方,借方记载资产的运用、贷方记载资产与负债,表示资金的来源、要求借贷双力必须平衡。平衡公式是: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差就是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的总额。从表中可分析出公司、企业的财务情况及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财产清单”,是指公司、企业现有财产状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剩余产品及原材料等的全面反映,是登记公司、企业现有全部财产的清单。
公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是进行公司、企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不得作任何虚伪的记载。
“虚伪记载”,是指在登记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时不实在、不真实或隐瞒了重要事实,即进行虚假记载。如对资产负债情况,故意采取不报、不登、少报、少登、低报、低登等手段,隐瞒或缩小公司、企业的实际财产数额;或多报、多登、高报、高登公司、企业的资产数额,如把厂房、设备、产品的实际价值高估高报,用以多抵、高抵债务;或夸张、缩小公司、企业的资产等等,都是虚伪的记载。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职工乃至国家的利益,公司、企业清算时,其财产处理应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安排:(1)保留足够的金额以及支付清算的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税款;(4)清偿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这就是说,只有在清偿债务后,即进行第四通财产处分程序后,财产有剩余的,才能予以分配。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前就分配财产的,则必然造成对国家、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的损害,出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但只追究该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并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予以实施。
二、认定
(一)本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则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2、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及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侵犯的是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
3、客观行为不同。本罪表现为隐匿财产、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要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4、发生时间不同。本罪只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则是公司正常运作期间。
5、犯罪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则是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骗取其投资。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及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单位犯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一般工作人员均可成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
2、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3、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财产权及股东的利益。
4、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上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三、处罚
公司、企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但不处罚单位,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司、企业已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已经停止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如果处罚单位将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规定,类似对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还有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虚假破产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违法运用资金罪等,对其刑事追究程序均应作此处理。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据此,对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更须注意的是,刑事诉讼始于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即不应以本罪对单位立案,而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立案,以避免出现后续由检察机关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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