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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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或者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规定殴打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侮辱、诽谤 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以及毁坏法庭设施,抢夺诉讼文书、证据等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屡屡发生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在审判过程中行为人进行喧哗、吵闹,或者众多人对法庭进行冲击,或者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所有这些行为都严重地干扰法庭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有的甚至造成审判活动中止无法继续进行,造成人员人身伤害,使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的侵害,影响甚烈,危害甚深。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既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正规固定场所,如审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规的临时审理案件的场所,如巡回法庭在案发地临时开庭的场所;既包括设在室内的开庭场所,也包括设在室外的开庭场所,如公审所使用的场所。开庭审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组织既可以是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是独任庭进行独任审理。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法庭具有极大的尊严性、严肃性。
  “法庭秩序”,是指为了保障法庭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秩序。法庭秩序是审理诉讼案件的活动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法律保障,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应予刑事追究。
  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从犯罪时间看,本罪的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所谓“开庭审理”,即从宣布开庭时起到宣布闭庭止,包括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法庭宣判等各个阶段,既包括一审、二审,也包括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从犯罪地点看,本罪的犯罪行为只限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内。所谓“法庭内”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内扰乱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扰法庭秩序,在法庭外对正在参加诉讼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殴打或将其从法庭内追赶到法庭外对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殴打等等,都应视为发生在法庭内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法庭内,也包括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之一发生在法庭内的行为。如果行为和结果都不发生在法庭内的,不构成本罪。
  扰乱法庭秩序,只有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才能以本罪论处。
  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聚众哄闹”,是指聚集、纠合三人以上的多人,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围进行起哄、喧哗、吵闹、搅乱、喧闹、指责、诽谤、辱骂、播放噪音等活动,以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经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等带有暴力色彩的活动。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殴打”,是指使用暴力打击正在法庭上履行公务或者准备参加审判的审判员、陪审员、检察员、法警、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外殴打正准备参加开庭的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也应视为本罪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对于不是参加开庭或正准备开庭的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如在侦查阶段殴打正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的侦查人员,在执行阶段殴打人民法院执行判决的执行人员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也应是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
  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侮辱”,是指在法庭上贬低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人格,破坏其名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坏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人格,破坏其名誉
  “威胁”,是指对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使用暴力相威胁。
  “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指经法庭警告和制止后仍然实施,导致法庭秩序严重混乱,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或者审理中断的行为。
  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毁坏法庭设施”,是指行为人通过打砸等方式故意损毁、破坏组成法庭环境的桌椅、窗户、铭牌、话筒、电脑等工具、设备。
  “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是指抢夺、损毁起诉书、答辩状等依法制作的,具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或者抢夺、损毁有利于案件审理的证据等。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坏法庭设施手段较为恶劣、造成的损失较大;抢夺、损毁对案件审理较为重要的诉讼文书、证据;导致法庭秩序较为混乱,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或审理中断等。
  根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2)哄闹、冲击法庭;(3)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4)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是与法庭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关的人员。
  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人:(1)诉讼参与人。如当事人本身、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本身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2)旁听的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听劝阻,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3)不允许旁听的人员,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在法庭附近设置高音喇叭,进行高分贝噪音干扰,向法庭内投掷石块,或在法庭附近拦截有关正准备参加诉讼的人进行侮辱、殴打、围攻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扰乱法庭秩序的结果,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发泄对法官或者其他法庭组成人员的不满,有的是想混淆视听,试图扩大影响;有的是想通过激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主张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第(三)、(四)项构成犯罪要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或者“情节严重”才行,因此,对部分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来论处。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从本质上讲,干扰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具体表现情况。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有按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的。在本法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以后,将扰乱法庭秩序从扰乱社会秩序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别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则应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处。同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一般只处罚首要分子,但对于聚众扰乱法庭秩序并构成本罪的,则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处。
  (三)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仅为法庭秩序,范围比较窄;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除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秩序外,还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客体较为广泛。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实施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仅限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显然,在客观方面要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本罪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从时间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过程中,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法庭内(广义理解上的法庭)。妨害公务罪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从时间上看,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场所,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内,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场所。很明显,妨害公务罪的发生的时空范围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四)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场所,具有临时性,它虽然代表的是人民法院,但还不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本身,因此,聚众冲击法庭,致使审判活动无法进行的,只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而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