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扰乱法庭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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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刑法原规定
  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