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本条系1997《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1997年公布的《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即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对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由于把血液视作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与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因此对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严惩。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血液。
“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
“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行为。
“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出卖”,是指将血液出售给他人,以换取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08年6月25日发布2017年4月27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3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从中获取报酬的,亦能成立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首先,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犯罪。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也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罚。其次,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强迫他人卖血,如果不是以卖血为强迫内容,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是强迫他人献血,一般不构成犯罪,构成其他犯罪时按相应犯罪处罚,如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二)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要求实施强迫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卖血的行为;非法组织卖血罪实施的是组织行为,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而不是被迫卖血。
2、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行为的对象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非法组织卖血罪行为的对象则原则上为多人,通常是三人以上,但如果组织行为是出于概括的故意而反复多次实施,则每次行为的被组织者也可以是一人。
3、侵犯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非法组织卖血罪没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三)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侵犯的是三种直接客体;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血站,擅自采供血液。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
4、处罚力度不同。本罪由于在立法上与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技术,故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后者没有这一立法特点,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伤害”应限于重伤。如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他人轻伤的,仍应认定为本罪;造成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死亡,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这里的“他人”应当仅限于卖血者,不包括输入血液者。如果强迫卖血后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致使输血者身体伤害的,则成立非法供应血液罪的结果加重犯。
【司法疑难解析】
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没有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只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失公平。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必须确立以下原则:(1)当立法精神是对轻罪中的特定行为依照某一重罪处罚,而重罪的法定最低刑轻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时,虽然应当依照重罪定罪量刑,但量刑时所判处的刑罚不得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2)在上述情况下,如果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或者轻罪的附加刑重于重罪的附加刑,则必须同时适用轻罪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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