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自1988年11月8日起施行)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1997年《刑法》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和非法狩猎罪分别作出规定。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作出规定。罪名也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整合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制度。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它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为开展科学研究和加强国际文化交流提供重要资源,而且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1988年11月8日发布2022年12月30日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本罪所指的具体包括以下两类野生动物:
1、“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具有“两禁“情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不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可以构成本罪。
2、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从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需要考虑,主要指对人类具有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如鼠类、蝙蝠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等。
“以食用为目的”,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1)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2)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3)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猎捕”,是指对野生动物实施追捕,猎获的行为。
“收购”,是指以金钱作价,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运送野生动物的行为。
“出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出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根据2022年《野生动物解释》第8条的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1)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2)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第12条规定: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的,因二者之间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但是在不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实践中,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野生动物行为的刑罚裁量,应当注意与作为上游犯罪的非法狩猎罪的量刑平衡,也要注意与非法收购、运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保持协调。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1)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车辆、设备、技术、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网络信息交互等便利条件或者其他服务的;(3)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主观上要求必须以食用为目的。即行为人以食用为目的,明知自己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是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而故意为之。
二、认定
应注意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持有猎捕证而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如果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不是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而是人工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也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2022年《野生动物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