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未规定此罪名。1991年第一次修正的《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是指1979年《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所有权。根据2017年11月4日修正的《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禁止出卖,更不用说是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国家保护的文物。属于哪一级文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一个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因素。
“国家保护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文物:(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根据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的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对案件涉及的文物等级、类别、价值等专门性问题,如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否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属于珍贵文物,以及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等,案发前文物行政部门已作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案发前未作认定的,可以结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作出认定,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文物行政部门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出售”,即为有偿让与,是指将馆藏文物出卖给他人。既包括以其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亦包括以其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财产性利益及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
“私赠”,是指将馆藏文物私下赠予他人。
“非国有单位”,是指国有单位以外的所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如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
“个人”,只能是中国公民,包括身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本罪中的出售或赠送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出售或赠送,则不构成本罪。此外,出售或者私自赠送文物的对方只能是中国国内的非国有单位或者中国公民。如果是出售或赠送给国有单位的不构成本罪;如果是出售或赠送给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的,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违反规定而出售或赠送给他人。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拉关系、慷国家之慨、送人情等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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