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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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5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5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底以前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2件)
决定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