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


首页>>司法解释>>2000年至2009年>>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
高检发〔2004〕21号
2004年9月23日
(已失效,被2009年新的规定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深入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把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分工作如下调整:
  一、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除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继续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外,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划归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
  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进行初查;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三、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如属于重大、复杂或者跨地区犯罪案件,应当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可以将案件交由反贪污贿赂部门或者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四、人民检察院其他业务部门在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进行初查。经初查,认为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反贪污贿赂部门或者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注意通过科学的侦查分工实现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同时,要注意通过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协调作用实现侦查资源的整合,形成监督合力。实践中,要严格执行内部制约等有关规定,注意防止侦查权的滥用,通过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检察权。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侦查工作与原有业务工作的关系,通过行使侦查权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效。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
附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