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助理职责清单(省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助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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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 刑事执行案件 侦办职务犯罪案件
民事检察案件 行政检察案件 公益诉讼案件 涉未成年人案件
控告申诉案件 法律政策研究 案件管理 检务督察部门

省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助理职责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
  2.协助向刑事检察部门提出核查意见;
  3.协助向侦查机关提出核查意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
  4.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协助开展实地检查;
  5.对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违法的,协助提出监督意见;
  【羁押期限监督案件】
  6.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违法及久押不决的,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助提出监督意见;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7.协助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8.协助提出同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检察意见;
  9.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协助提出监督意见;
  【监管执法监督案件】
  10.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违法的,协助提出监督意见;
  【社区矫正监督案件】
  11.协助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对于违法情形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12.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是否违法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于违法情形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13.协助办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对相关控告、举报线索协助调查核实,对交付现场和监管、医疗、生活等场所协助实地检查,询问被强制医疗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协助提出审查和监督意见;
  【事故检察案件】
  14.协助提出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意见;
  15.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巡回检察案件】
  16.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巡回检察,协助提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的建议;
  【控告申诉案件】
  17.协助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提出审查结案的意见;确有错误的,协助提出口头纠正或者书面纠正、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罪犯又犯罪案件】
  18.协助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讯问罪犯,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请示案件】
  19.对下级院请示案件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20.协助备案审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提出同意下级院处理决定的审查意见;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可能错误的,协助通知下级院核查后报结果;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错误的,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21.协助提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意见;
  22.对下级院汇报案件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23.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其他】
  24.对是否回避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25.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瑕疵、安全隐患,或者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协助提出口头纠正的审查意见;
  26.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协助提出书面纠正的意见;
  27.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协助提出发出检察建议;
  28.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协助提出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意见;
  29.协助提出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意见;
  30.协助提出对刑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意见;
  31.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32.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高阶段检察官助理职责
  【指导案件】
  1.在检察官指导下,协助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2.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进行审查;
  3.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协助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