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助理职责清单(省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助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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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助理职责(适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
  一、检察官助理职责
  【管辖案件】
  1.协助检察官审查案件材料,对案件管辖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协助检察官对下级院逮捕决定进行审查;
  3.协助检察官对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进行审查;
  4.协助检察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批延案件】
  5.协助检察官对批延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批准或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6.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提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二审、再审案件】
  7.协助检察官审查案件材料,对是否回避提出意见;
  8.协助检察官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原审被告人提供辩护;
  9.协助检察官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进行审查;
  10.协助检察官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1.协助检察官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2.协助检察官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诉讼监督案件】
  13.协助检察官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开展调查核实;
  14.协助检察官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进行审查;
  15.协助检察官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16.协助检察官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审查;
  17.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向检察官提出监督纠正的建议;
  18.发现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向检察官提出监督纠正的建议;
  19.协助检察官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进行审查;
  20.协助检察官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进行审查;
  21.协助检察官审查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复议复核案件】
  22.协助检察官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案件进行审查;
  【核准追诉案件】
  23.协助检察官对报请核准追诉案件进行审查;
  【刑事申诉案件】
  24.协助检察官对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进行审查;
  25.协助检察官对控告申诉部门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
  【专项案件】
  26.协助检察官对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进行审查;
  27.对下级院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8.协助检察官落实上级机关对案件的指示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29.跟踪下级院专项案件的办理和专项工作的开展,在检察官指导下督促下级院执行省院专项工作决定;
  【请示案件】
  30.协助检察官对下级院请示案件进行审查;
  【备案案件】
  31.协助检察官对下级院备案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32.协助检察官对下级院汇报案件进行审查;
  33.协助检察官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进行审查;
  【其他】
  34.按照相关规定列席检察委员会;
  35.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高阶段检察官助理职责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1.在检察官指导下提出撤销下级院逮捕决定的意见;
  【二审、再审案件】
  2.在检察官指导下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案件和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或者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其他案件提出维持原判、改判的初步意见;
  3.在检察官指导下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初步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4.在检察官指导下对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提出纠正意见;
  5.在检察官指导下决定对侦查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
  6.在检察官指导下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
  7.在检察官指导下对省法院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案件监督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建议;
  8.在检察官指导下对省法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案件进行监督;
  【指导案件】
  9.在检察官指导下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10.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进行审查;
  11.提出对犯罪线索的处理建议;
  12.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