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刑事责任能力)
首页>>刑事法律>>刑法总则第二章>>正文
【刑事责任能力】【聋哑人或盲人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法规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动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