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处理的规定。
对聋哑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各国规定不一。本法于本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又称聋哑人,是指丧失听觉能力和语言能力的人。聋哑人有先天和后天之分。这里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即要聋哑兼备,缺一不可。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者,原则上不适用本条文规定。后天聋哑又有自幼聋哑或者少年、成年时期聋哑。盲人,是指双目均丧失视觉的人,有先天盲人和后天盲人之分。
聋哑人或者盲人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现代科学文化发达,教育事业发展,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也能够受到一定的教育,并不会因为自身残疾以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成为无责任能力的人。此外,他们的视觉或者听觉是健全的,对外界事物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总之,他们是具有一定责任能力的,如若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聋哑人或者盲人有生理缺蹈,在接受教育上毕竟有一定的局限性,茌智力发展上跟不上正常人,对事物判断的准确性也比不上正常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势必会影响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结合刑罚目的要求,并考虑到刑罚的人道主义性质,本法又规定对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规定对聋哑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是说原则上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但不是—定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个别智力发育正常,成年后聋哑或者双目失明的,犯罪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聋哑人或者盲人,且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可以不从宽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的程度如何,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对聋哑人或者盲人接受教育的程度、智力发展的水平、责任能力的强弱、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等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