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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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变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