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涉案件信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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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刑法原规定
  新增加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