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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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军人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员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在战时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在战时情况下,这类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重伤病军人。
  “危重伤病军人”,是指在战场上因作战受重伤或者患重病的危重伤病员,如果不及时救治,将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必须是我方的“危重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不属于本罪的对象;如果虽是伤病军人,但伤情或病情不危重,没有生命危险的,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战时”,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在救护治疗岗位上”,是指军队医务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执行战场救护任务,或者临时执行救护治疗任务。
  “有条件救治”,是指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或者病情,结合救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抢救、治疗。
  “拒不救治”,是指对有条件救治的伤员弃置不顾不予抢救,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拒不救治表现为拒绝提供必要的抢救、治疗,以控制、缓解伤情、病情,挽救伤病军人的生命或者避免造成终生严重残疾。拒不救治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医疗救护的各个环节上,如值班护士拒不接诊,医生拒不检诊和进行抢救,检验人员拒不进行检验等。
  有条件救治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只有客观上具备救治的条件,才能证明行为人拒不救治伤病军人存在主观上的罪过。在紧急情况下,对确实无条件抢救治的,或者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予及时救治的,不应视为拒不救治。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13年2月26日《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战时涉嫌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应予立案。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队医务人员,一般是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军职人员。本条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直接作出明文规定,但规定了“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身份上看,行为人应是医务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被委派从事医务工作的人员;二是从时间上看,这些医务工作人员正在岗位上履行救护治疗职责,如正在上班、值班或者被指派从事临时抢救任务等。如果行为人不是医务工作人员,或者不是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而是在下班以后、休假之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时,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存在危重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救治,却弃置不顾,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报复,有的是害怕承担责任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的界限
  本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都侵害了战时救护秩序,犯罪的对象都是我军的伤病军人,主观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也有相同之处,在定罪上界限不易划清。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是将伤病军人丢弃,使其不仅得不到救护治疗,而且还面临脱离部队的更大危险。而本罪则仅是使伤病军人在医疗救护单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伤病军人脱离部队和医疗救护单位的危险。
  (二)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罪过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医疗事故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出于疏忽或者轻信的态度。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犯,客观上并不要求造成致伤病军人伤残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医疗事故罪则属于结果犯,必须造成伤病人员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犯罪行为即可以是不作为的,也可以是作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人,且是危重伤病军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残”,一般是指二等以上的残废。
  “死亡”,是指因拒不救治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等。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拒不救治主观动机恶劣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多人或多次的;拒不救治重要伤病军人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