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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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部队战斗力的强弱,因此,为了保证武器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军队通过制定、施行大量的、适用于各类、各种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规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武器装备管理使用制度。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直接侵犯了相关管理、使用制度,甚至有可能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
  “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装备,通常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军用车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下级部属违背上级首长的作战命令、指示。
  “遗弃武器装备”,是指故意抛弃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行为人以不管不问的手段对武器装备不履行应尽的保管义务。遗弃的既包括完好的武器装备,也包括暂时损坏但能够修复的武器装备。
  在战场上,行为人自行将战损无法及时修复的武器装备丢弃,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根据作战的需要或上级首长的命令丢弃一些武器装备的行为,以减轻部队不必要的负担,便于部队机动作战、轻装行进,也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均不能按本罪论处。如果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遗弃的,应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除了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和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外,其他的武器装备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2013年2月26日《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2)遗弃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3)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4)遗弃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部队武器装备的行为会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仍故意为之。
  根据作战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丢弃一些武器装备,以达到轻装或者迷惑敌人等战术目的,或者因战事紧急,来不及妥善处理武器装备,不得已而丢弃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结果而采取的舰艇人员弃舰求生、飞行员弃机跳伞等行为的,不能认为行为人有遗弃武器装备的主观故意。
  二、认定
  (一)遗弃武器装备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
  行为人在犯战时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等罪时,有时会同时遗弃武器装备,如行为人丢掉枪支逃离阵地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和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战时违抗命令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不需要再有其他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遗弃武器装备,违抗命令仅仅是限制条件,说明行为人违反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但尚未达到战时违抗命令罪那样的严重程度。因此,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仅凭其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行为人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论处。
  (三)本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表现为消极地将武器装备丢弃不管,而破坏武器装备罪的行为表现为采取各种方法,积极地将武器装备毁坏;
  2、儿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军人;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遗弃武器装备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装备毁坏或者灭失的结果,如飞行员无重大危险而弃机跳伞,或者故意将武器装备投入深海等,则应属于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有重要作用的武器装备。根据军队有关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主要武器装备指的是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1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15瓦以上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
  “其他严重情节”,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实践中,是指军队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煽动他人遗弃的;遗弃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的;因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严重影响部队军事行动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