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房地产管理制度。军队房地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资产不可缺少的有机整体。军队房地产权属由国家依法授予中央军委、总部所持有,任何人员、组织和部队不得擅自出卖、转让。近年来,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本单位或者个人私利,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侵害了国防资产的产权,破坏了军队房地产集中统一的管理秩序,导致军事设施被毁坏,军事秘密被泄露,国防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造成严重危害。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的管理,保障军队房地产管理法规的施行,必须打击严重破坏军队房地产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队房地产。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这些条令、条例规定了军队房地产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其中包括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处理军队房地产,违者即属于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
“擅自出卖、转让”,是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将本单位的房地产出卖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如果仅是临时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到期收回,不改变产权关系的,不属于出卖或者转让。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军队房地产的行为;转让,是指私下将房地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此换取其他物品。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2013年2月26日《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2)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3)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军队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负有房地产管理职责的人员。本条虽然没有对犯罪主体作明文限定,但由于房地产的不动产属性,决定了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只能由对房地产负有管理职权的人员实施,因此只需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仍故意为之。
二、认定
应注意区分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对象都涉及到房地产,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应注意正确区分其界限。其主要区别是:
1、侵害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军队房地产的管理秩序,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是国有土地管理秩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是国有土地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军队的房地产,表现为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关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对象是一般土地,表现为转让、倒卖这些土地的使用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对象是国有土地,表现为将这些国有土地非法低价出让。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军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一般公民,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不,主要是指出卖、转让的数量巨大;出卖、转让特别重要的房地产;因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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