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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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本罪原罪名为“逃避动植物检疫罪”,但从司法实践看,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不仅有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还有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对后一类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一条对本条作了修改,一是将“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二是删去了逃避动植物检疫;三是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的定罪情形,罪名也相应更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我国进出境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破坏了农林牧渔业的正常生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禽、兽等。
  “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等。
  “植物”,是指栽培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
  “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液等。对这些物品的进出境必须经报检或者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1991年10月30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本罪是结果犯加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具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且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二者之间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重大动植物疫情”,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严重危害植物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再次引发病虫害,或者本地有害生物突然大范围发生并迅速传播,对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根据2008年6月25日公布2017年4月27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9条的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要求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进出境、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或者押运人。
  动植物检疫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导致重大动植物疫情发生,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结果是持过失心态,但对自己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是明知的。
  二、认定
  本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违反法律不同。本罪违反的是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的是国境卫生检疫法;
  2、检疫对象不同。本罪的检疫对象主要是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不包括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检疫对象包括人身及其所带物品,但不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
  3、疫情种类不同。本罪引起的疫情主要是动植物疫情、如口蹄疾、焦虫病、猪丹毒;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引起的疫情是人体传染病,如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等;
  4、构罪结果不同。本罪必须已经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结果,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且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只要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就构成犯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