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l997年《刑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伪造的对象作了调整,删去“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将该罪由情节犯调整为数额犯,完善了法定刑;二是增加倒卖真票证和倒卖伪造的票证的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制度。有价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等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依法惩处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
“有价票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印制,并向社会公众发放、销售的,具有一定票面价格,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流通、使用,能够证明持票人享有要求发票人或者受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提供特定服务的权利,或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价值和权利。具体包括车票、船票、邮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
“伪造”,是指仿造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
“倒卖”,是指将伪造的有价票证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伪造行为是否包括变造,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变造是对有效票证或作废票证的改造,面值一般不会很大,行为人牟取的非法利益也较小,对这种行为,一般不按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票证的面值越来越大,变造一张或数张票证的,就能获得数额较大的非法利益。因此,对于变造有价票证,牟取较大非法利益的,也应按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
根据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0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规定: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是数额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2008年6月25日发布2017年4月27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4)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会造成扰乱经济秩序的后果,仍故意为之。对于伪造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营利目的;对于倒卖行为,一般都要求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质的有价票证;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性质票证。如果行为人既伪造有价票证,又伪造金融票证的,应以数罪并罚处理。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对于伪造有价票证罪来说,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了上述票证,不论是否已经销售或者使用,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倒卖车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有购买成者销售行为完成之一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数额巨大”,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参照类似犯罪,一般按立案追诉的标准五倍以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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