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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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0〕41号 2000年12月5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