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证不足的自诉案件的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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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证不足的自诉案件的裁判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561号】姚乃君等非法行医案——对罪证不足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

  【司法信箱】
  问题:我院受理的自诉人谭某诉被告人鄢某等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开庭审理,我院认为谭某提供的证据不足,遂裁定驳回谭某的起诉。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应作出实体判决而不应裁定驳回,故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请问,罪证不足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后能否裁定驳回?请予解答。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该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只能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而不能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总第471期)

  问题:我院立案庭近期收到一件故意伤害案件的自诉状,在立案审查时,即收到自诉状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发现本案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又不能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请问法院此时是罚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据此规定,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又不能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自诉。
  ——《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总第5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