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509110】对缺乏罪证的刑事自诉,法院可否裁定不予受理?
编辑同志:
我院立案庭近期收到一件故意伤害案件的自诉状,在立案审查时,即收到自诉状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发现本案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又不能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请问法院此时是罚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方弋荣邵红兵
方弋荣邵红兵同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据此规定,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又不能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自诉。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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