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实施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不存在数额减半入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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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实施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不存在数额减半入罪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十七、实施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是否存在数额减半入罪的情形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两个罪名不是刑法分则第八章里的罪名,而是第五章、第三章里的,刑法没有对这些罪名规定“数额加情节”。《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按照贪污罪“数额较大”的2倍执行,即以6万元为起刑点。例如,某公司职员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数额是4万元,但他有从重情节,即把赃款用于非法活动,那么该行为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呢?答案是不构成。因为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条款没有得到修正,立法机关未将它设计为“数额加情节”。
  ——苗有水:《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解释具体问题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