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重婚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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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的定性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那么,1994年2月1日以后,在重婚罪中,是否排除了事实婚姻的存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批复,事实婚姻仍可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的所谓“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经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今后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犯。民事案件中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是因为事实婚姻双方应当知道结婚应依法登记而故意不予登记,由此引起的不利于己的后果,当事人双方应当分别承担。同理,前后两个事实婚姻,均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构成重婚罪。前一个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就本案来说,被告人方伍峰事实婚姻在前,合法登记结婚在后,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被告人登记结婚后,仍然保持原来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则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号】方伍峰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由于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第3条不仅规定禁止重婚,而且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解释,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但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则只是临时姘居关系,是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群众也公认的,则应认为是事实上的重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经修订后,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上述“批复”仍可参照执行。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606页。

  【司法信箱】
  问题:丁某(男,已婚)与胡某(女,已婚)在打工期间产生感情并发生性关系,后由于双方不断变更打工地点,故断断续续在一起生活,并生有一子。请问,丁某与胡某是否构成重婚?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丁某与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要审查他们是否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属于以上情形,即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否则,即使二人生有一子,其行为也属于一般的通奸性质,不构成重婚罪。
  ——《人民司法》2002年第3期(总第458期)

  问题:甲某与乙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4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甲某外出打工,在外与丙某相识,并与丙某办理结婚登记。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甲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甲某与乙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甲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与乙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故甲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按照上述规定,甲某与乙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甲某不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甲某后来与丙某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人民司法》2006年第9期(总第5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