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203076】已婚男女在外打工期间,断断续续同居并生育子女,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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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203076】已婚男女在外打工期间,断断续续同居并生育子女,是否构成重婚罪?

编辑同志:
  丁某(男,已婚)与胡某(女,已婚)在打工期间产生感情并发生性关系,后由于双方不断变更打工地点,故断断续续在一起生活,并生有一子。请问,丁某与胡某是否构成重婚?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张朝夕

张朝夕同志: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丁某与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要审查他们是否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属于以上情形,即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否则,即使二人生有一子,其行为也属于一般的通奸性质,不构成重婚罪。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