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609109】甲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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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609109】甲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重婚罪?

编辑同志:
  甲某与乙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4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甲某外出打工,在外与丙某相识,并与丙某办理结婚登记。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甲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甲某与乙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甲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与乙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故甲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朱开平

朱开平同志: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按照上述规定,甲某与乙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甲某不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甲某后来与丙某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