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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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1月28日,公通字〔2002〕20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
  ——【第863号】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的行为定性以及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认定

  【司法信箱】
  对于非法套现行为,国务院有关文件已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则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因此,行为人利用POS机等工具从事信用卡套现活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法律依据充分。
  ——《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23期(总第6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