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关于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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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关于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销售金额”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唯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是认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专利和侵犯著作权等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重要依据。《刑法〉没有对生产、销售侵犯知产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认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伪劣商品刑事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的认定方法,即“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种认定方法应当同样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因为无论是伪劣产品还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是广义上的伪劣产品。《刑法》在相关罪名中规定的“销售金额”的内涵应是一致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销售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如何认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辑(总第25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

  【《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
  3.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及计算标准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要有“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和“重大损失数额”4种。对于这些数额如何理解,如何具体计算,关系着定罪量刑的准确与否,对于认定犯罪和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在讨论过程中,这一问题也是自始至终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分歧是按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还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因为两种计算方法会对同一行为带来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销售一块假冒的劳力士手表,如果按照假冒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可能只有区区数百元,销售数十块假手表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按照被假冒的劳力士手表的市场价格计算,一块表的价值就高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销售一块假手表就足以定罪判刑。我们认为,两种方法计算都各有道理,同时又都存在不尽合理之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加以规定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对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主要理由是:第一,按照立法原意,营利型犯罪行为人的非法收益,一般是指其实施犯罪获得的实际收益,侵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犯罪行为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而不是被侵权产品即真品的价值。第二,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并不是完全否认按真品价格计算。如果侵权人以真品价格销售侵权产品的,就按照真品价格计算,如果以高于真品的价格销售的,就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这样既对权利人更有利,也对侵权人合理。第三,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看,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都承担着重要责任,需要分别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职能。由于在通常情况下,真品的价格要高于赝品的价格,一律按照真品的价格计算,有可能造成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界限模糊,不利于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如果规定一律按照真品的价格计算,司法解释还可能提高或者不降低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反而不利于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在价值计算方面也有很大的突破,它还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多数是侵权产品未销售出去的案件,所以,《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很重要的。  
  ——胡云腾:《正确理解知识产权刑法解释充分发挥刑法的保护功能》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总第49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