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153】如何认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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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153】如何认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销售金额”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唯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是认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专利和侵犯著作权等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重要依据。《刑法〉没有对生产、销售侵犯知产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认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伪劣商品刑事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的认定方法,即“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种认定方法应当同样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因为无论是伪劣产品还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是广义上的伪劣产品。《刑法》在相关罪名中规定的“销售金额”的内涵应是一致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销售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如何认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辑(总第25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