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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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年10月27日,法〔1999〕217号)

  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

  主要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济南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有明确的要求,即:“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但从审判实践看,毋庸讳言,有些地方、有些法官还没有真正领会、理解《纪要》的上述要求,简单地认为对相同的罪行似乎没有足够道理仅因案发原因不同就要考虑作区别对待;而且,越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伤害致死案件,被告人、被害人两方矛盾化解的可能性往往越小,矛盾调处的难度往往越大,为了保障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避免被害方出现过激举动,在处理时无须区别,该重判的仍然要重判。
  无疑,这种认识是存在偏颇的。《纪要》的上述要求是对宽严相济政策精神的具体阐释。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应当更加切实、更为严格地贯彻执行。首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不论罪行轻重程度如何,从性质上看,均属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决定了实施此类犯罪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与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区别。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考量,为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理应区别对待。其次,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被害人两方多存在邻里、婚恋等较为密切的关系,有的还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对这类案件,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当事人双方结下更深的冤仇,甚至是世代冤仇。相反,如果在审案的同时高度关注、大力促进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化解,在尽最大努力做通被害方思想工作、善后工作,敦促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的基础上,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修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秩序重归融合而言,无疑是极为有益的。因此,从增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为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也不能不区别对待。最后,应当说明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切实贯彻,关键在于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强化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责任意识,要勇于、善于耐心细致地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以及相关方面的说服与引导工作。
  ——张军:《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载《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21期(总第536期)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9、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意见》第29条强调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完全一致的。“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客观需要。依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则是立足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严格控制”是对死刑适用总体上、战略上和趋势上的严格把握,就是要防止任何不必要的适用甚至滥用。严格控制,绝非人为减少死刑适用,而是要求必须通过严格依法、严格标准、严格适用,以确保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真正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教育改造的犯罪分子。“慎重适用”则是对死刑个案在具体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上的极其慎重态度,就是要绝对防止死刑案件出现任何人为差误,导致冤杀错判,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人民群众检验、经得起法律检验,真正办成“铁案”。落实慎重适用,必须切实执行严格统一的证据裁判标准、严格统一的法律政策标准。一方面,适用死刑必须严格统一地坚持证据裁判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在事实、证据问题上,各级人民法院都不能冒一丝一毫的误判死刑的风险。对于定罪证据或者重要量刑证据有疑问、有欠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绝对不能适用死刑。另一方面,适用死刑必须严格统一地把握法律政策标准。对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面临多大的压力,都要坚持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根本利益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绝不能违法适用死刑。
  对依法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是否判处死刑,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有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判定。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应当最大限度体现立法精神;有酌定从宽情节的,也应当充分体现政策,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尽最大努力做好工作,落实政策,争取更好社会效果。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鉴于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全部退缴赃款、因民间矛盾引发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死刑政策“严中有宽”的精神,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要严格执行《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切实贯彻已经形成共识的政策把握原则。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必须尽可能地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对于共同犯罪、同时可能判处二人甚至多人死刑的案件,应当仔细区分、综合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人身危险性,实行区别对待。对于从属性运输毒品犯罪,在量刑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有所区别,不应仅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而决定刑罚的适用。
  ——高憬宏:《和谐语境下的死刑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5期(总第5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