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问题的回函
法研〔2010〕140号
2010年8月17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公经财税〔2010〕102号《关于对两种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及属于何种发票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供以下意见供参考:
完税证是税务机关或代征机关在收取税金时给纳税人开具的纳税证明,是证明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的凭证。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完税证与发票性质有所不同,完税证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发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如果完税证具有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功能,则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据此,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在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时,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否则,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发票。
对伪造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非法制造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对外出售的,视情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对非法购买上述两种伪造的完税证,逃避缴纳税款的,视情可以逃税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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