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首页>>司法解释>>2000年至2009年>>正文


 

 

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0〕11号
2000年10月25日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注:对本批复,应当结合法工办发〔2014〕277号答复意见、法研〔2019〕52号复函所持立场加以把握,即理解为1997年《刑法》生效之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