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0〕11号
2000年10月25日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注:对本批复,应当结合法工办发〔2014〕277号答复意见、法研〔2019〕52号复函所持立场加以把握,即理解为1997年《刑法》生效之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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