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刑法历年修正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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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 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