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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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动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无修正